《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课程提纲
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博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金融证券博士后
平安证券投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
陆满平教授
一、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进一步发挥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的通知》解析;
(二)《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解析;
(三)《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解析;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等解析;
(五)《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解析;
(六)《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解析。 二、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定义和分类
1.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定义;
2.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分类。
(1)资产支持票据(ABN);
(2)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
三、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证券化产品机制设计
1. 产品模式
(1)直接模式;
(2)间接模式。
2. 交易结构
(1)直接发起,持票人直接作为发起机构;
(2)代理发起,即持票人委托供应链平台等作为发起机构机构代理人发行供应链票据证券化产品;
(3)归集发起,其他主体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置合理交易结构先行归集供应票据。
3.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
(2)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无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权利负担的除外;
(3)可依法转让,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4)承兑人已依法进行承兑,承兑合法有效;承兑人已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并且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承兑人不存在持续逾期或延迟披露情况;
(5)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别是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政策要求和隐债管理要求,不涉及隐性债务、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证券化的操作
1. 发行阶段的操作;
2. 存续阶段的操作。
五、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职责
1.持票人及发起机构的职责;
2.承兑人的职责;
3.供应链平台的职责;
4.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
5.中介机构的职责;
6.基础设施的职责。
六、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证券化信息披露机制
1. 根据发起人是否为持票人设置分层信息披露要求;
2. 根据承兑人承兑金额占比设置分层信息披露要求;
3. 基础资产与底层资产信息披露要求。
七、国有企业供应链票据证券化的支持举措
1.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2.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3. 强化主承销商评价机制;
4. 鼓励开展系统直连互通;
5. 鼓励各类投资人积极配置;
6. 坚决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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