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坤:核酸检测机构造假人员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极刑
自2020年新冠病毒爆发以来,全世界深受影响,无论是经济与社会生活均受巨大影响,其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国家把希望寄托到核酸检测上,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核酸检测机构竟然造假。据新闻报道,近10天内,北京有三家核酸检测机构被查!包括2022年5月21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被立案查处,2022年5月27日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被立案侦查,2022年5月28日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被立案侦查。另外,全国各地都有核酸检测机构造假事件发生。事件曝光后,全国上下义愤填膺,纷纷要求追究责任,但到底应当如何追究责任?出具“假阳性”报告与出具“假阴性”报告,责任有何不同?尤其是,相关行为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本文做一分析。
一、相关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责任追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刑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核酸检测造假,其侵害的法益不再是个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因此,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显然仅用行政责任来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其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主要有: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至于此次新冠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进一步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根据刑法加以定罪量刑。通览网上的各种观点,有人提出,“可惜的是,这种可以祸乱京城,扰动天下的重罪,我们居然才判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河南大学生闫某掏鸟窝售卖国家保护动物燕隼,还获刑10年半呢。这种妨碍传染病可杀人无数的十恶不赦的重罪居然顶头7年!我建议,人大要尽快修改这条,设定为死刑,而且是立刻执行,不得减刑”!
本人认为,对于核酸检测机构造假造成的恶劣影响,确实严重,单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实有失“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核酸检测,出具“假阴性”报告的行为,建议司法机关研究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检测的样品中存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核酸检测机构明知此事,故意弄虚作假,出具“假阴性”报告,放纵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传播,造成国家与社会的严重损失,罪不可赦,应当适用此项刑法的规定。有人或许会提出,适用该罪会过于严厉。但一定要意识到,这些机构与人员的行为给国家治理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多么大的影响,其造成的损失岂可与普通的杀人、放火相比,考虑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用极刑并无不当。
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对于出具虚“假阳性”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相关刑事责任
如果核酸检测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在检测与造假的过程中,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贿、受贿等情形的。还应当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追究渎职罪、行贿罪、受贿罪等责任。根据北京纪检监察网消息,北京房山区卫健委副主任、医政科两名工作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房山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核酸检测机构如果涉嫌上述问题,应数罪并罚。
目前因疫情影响,全国经济下行,民不聊生。国家依赖的权威机构竟然造假,发国难财。一个虚假报告导致多少地区的封闭,多少企业关门,多少家庭的生活受到影响,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受到多么严重的冲击。非重典不可治乱,建议司法机关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让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责任,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本文仅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提出一些初步的分析意见,供相关司法机关参考,供大家讨论。由于对事实掌握不清,相关观点不一定正确,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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